关于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仪器设备加征关税的情况说明
根据2018年6月1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自2018年7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等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进口商品共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实施加征关税,终止日期暂未公布。针对以上所涉进口商品,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25%的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另外,中方拟对自美进口的化工品、医疗设备、能源产品等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其最终措施及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该部分加征关税货物涉及到科研常用仪器设备编码,详细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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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则号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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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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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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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8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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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磁共振成像成套系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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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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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8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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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员监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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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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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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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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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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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8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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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90.18未列入名的医疗、外科或兽用仪器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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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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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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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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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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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2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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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90.22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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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各院系后续申请免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仪器设备时与以上表格所列货物进行比对后再进行采购计划。
湖南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
2018年7月16日
附:1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2018年6月15日,美国政府依据301调查单方认定结果,宣布将对原产于中国的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将于7月6日实施,对其余约160亿美元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将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美方不顾中方的坚决反对和严正交涉,执意采取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的行为,严重侵犯中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享有的合法权益,威胁中国经济利益和安全。
对于美国违反国际义务对中国造成的紧急情况,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中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等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进口商品对等采取加征关税措施,税率为25%,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金额约340亿美元(见附件1)。上述措施将从2018年7月6日起生效。
同时,中方拟对自美进口的化工品、医疗设备、能源产品等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金额约160亿美元,最终措施及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
商务部
201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