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对采购计划和预算的统筹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按照“共享共建"原则,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
第五条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在申请采购前必须落实采购经费来源,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加强对采购工作的内部控制管理,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与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工会、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协调、审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特殊事项;
(四)讨论、决定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五)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校建立采购与招标监督员库,由校纪委负责组建和管理,监督员参与监督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成员单位包括审计处、财务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等。
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评审专家库,由对口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专家库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评审、验收等工作。参与学校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因行业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选专家,可聘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九条学校招标采购日常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归口范围划分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设备、家具等项目的采购与招标;
(二)后勤处负责水、电、气、餐饮、室内外维修改造工程、及物业服务的采购与招标;
(三)房产处负责房屋租赁项目的采购与招标;
(四)其它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指定归口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条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相应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国家、湖南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采购与招标政策和规定;
(二)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其条例,以及湖南省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拟订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汇总、申报学校采购及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四)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经营性公房的招租工作;
(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处理采购与招标事项;
(六)负责货物、服务类合同的管理,并协助监督合同的履行;
(七)组织学校自主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八)负责采购与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九)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
(十)配合处理质疑、投诉相关事宜;
(十一)负责学校“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十二)完成学校及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采购申请单位负责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申报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和市场调研;
(二)负责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的汇总、申报等,落实采购经费与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立项等手续;
(三)编制采购项目的需求、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和技术释疑工作,参与采购与招标项目的评审;
(四)监督项目的执行,参与项目验收及支付与结算等工作;
(五)配合处理采购活动相关的质疑和投诉;
(六)完成采购与招标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等,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建,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根据需要向投标人询标,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按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对投标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采购预算、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的采购与招标项目,无论其经费来源,都必须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和申报预算,并制订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采购申请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根据招标采购工作的时间要求提前编制采购计划;对口职能部门应统筹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五条货物、服务等项目计划,需立项、审批的,严格按相关要求执行,并落实经费。不需要立项的,由采购申请单位根据经费来源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采购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计划内容。若市场供应情况不能满足要求确需变更的,由采购申请单位申请,报归口职能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单价10万元以上属大型仪器设备范畴的设备采购,由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其论证及开放共享管理按《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八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须实行政府公开招标或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其品目及采购方式根据湖南省政府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单价或批量金额不足10万元的实行零星采购,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实行集中采购,其中10-30万之间(不含30万)采用校内集中采购,30万以上(含30万元)的采用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学校采购由各职能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根据每年湖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制订。学校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相应调整。
第五章集中采购及其适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根据采购额度,集中采购可以采用校内招标采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政府招标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采购项目特征及额度,集中采购方式可以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含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协议网购、询价以及上级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预算达到财政部门公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归口职能部门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征及时间进度等需求选择邀请招标方式。
第二十六条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终报价,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七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八条采购额度不足30万元,项目简单、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小且不需要组织论证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协议网购、询价等上级监管部门及学校许可的方式采购。
第二十九条对于处置不可预见,无法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的“应急采购",由采购申请单位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批示并落实经费后,不足30万元的,需经相应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的需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具体由对口职能部门实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急采购仅限以下四种情形:
(一)突发设备、水、电、通讯、燃气等故障的抢修;
(二)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
(三)影响学校发展大局或安全稳定等特殊情况下,经报告同意实施的紧急采购;
(四)其它因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指示等而发生的紧急采购事项。
第六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十一条采购申请单位应当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组织初次论证,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项目的功能或者目标、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三十二条对口职能部门根据项目额度及项目特征确定项目采购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深化论证,确定项目预算。对口职能部门或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评标办法。
第三十三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学校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评标办法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有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对口职能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对口职能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对口职能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第三十七条对口职能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对口职能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对口职能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对口职能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按规定书面报告学校及省财政厅有关部门。
第七章开标与评标
第四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招标采购的项目,对口职能部门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二条 开标由对口职能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三条对口职能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宣布评标纪律;
(二)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三)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四)维护评标秩序,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五)核对评标结果,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十四条 对口职能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四十九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对口职能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职能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确认并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八章中标与合同
第五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二条对口职能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校内招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时间为2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采购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订,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采购合同经乙方签字、盖章后,送学校审签。合同签订后分送相关部门留存,并由归口管理部门建档保存。
第五十七条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告省财政厅有关部门。
第五十八条采购合同的管理遵循《湖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章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觉主动回避。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项目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违法乱纪情况的,可依法书面提出质疑、投诉。
第六十条采购与招标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违反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违规传递评标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标,建设、验收等工作,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纪委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学校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师范大学物资设备、医药品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校行发监察字〔2003〕6号)文件同时废止。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