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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发布人:日期:2015-12-30 17:40浏览数:

校行发固资字〔20133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办法》已经本学年度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3 10 10

湖南师范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为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正常进行,避免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计价赔偿。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

2、因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设备造成的损坏;

3、因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教师指导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

4、因私自使用或外借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

5、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或被盗;

6.因人员、机构异动造成设备器材的丢失。

第二条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经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和相关单位的证明,可免于赔偿。

1、因设备器材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属于难以避免的损坏;

3、经实验室或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在新购设备器材的试用或按新操作规程的实验中,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经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处现场勘查鉴定,确实没有保管过失的被盗抢设备器材。

5.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

第三条赔偿形式和标准。

(一)设备器材发生损坏或丢失的赔偿形式:

1、实物赔偿:赔偿同等及以上性能指标的设备器材;

2、现金赔偿:按现金赔偿的计算标准进行现金赔付。

(二)现金赔偿的计算标准:

 1、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1)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赔偿比例不得低于0.1;

折旧年限计算:

电子类:折旧年限8

仪器仪表类:折旧年限15

机械类:折旧年限20

其它设备:折旧年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8

2)加权系数:

①根据设备器材损失原因、责任人认识态度、责任大小和事故时采取的挽救措施等因素而定;

②笔记本电脑、照相机和摄像机等具有家用性的设备,赔偿金加权系数不得低于0.9

2、管理责任未落实或者故意毁损的,加倍赔偿。

第四条设备器材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上报。单台件和批量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损坏或发生火灾、被盗等重大事故,应立即保护好现场,由保卫处、监察处、审计处、固定资产管理处和用户单位组成调查组,专案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单台件和批量10万元以下的设备发生损坏,由所在单位负责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由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实并处理。

第五条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除按上述第三条规定的赔偿形式和标准予以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赔偿金额确定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处书面通知,由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赔偿金可分一次性或分期偿还,无故拖延不缴的,可报请财务处直接扣缴。

第七条赔偿金用于设备器材的购置和维修。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处凭《湖南师范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审批表》、《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失申请单》和财务处赔偿金缴费凭证销账。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二级单位、教职工和学生。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办法》(校行发校产字[2005]3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固定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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