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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发布人:日期:2015-12-30 17:38浏览数:

校行发固资字〔20131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人员、机构异动

资产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已经本学年度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3 10 10

湖南师范大学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

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机构异动造成资产流失,更好地发挥现有资产的效益,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学校资产,不管经费来源(教学、科研、专项、自筹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捐赠等),产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二条人员异动包括退休(含离岗退养)、调出学校、出国(两年以上)、停薪留职、辞职、自动离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以及学校内部工作岗位调整等;机构异动指经学校批准的二级单位的新建、撤销、合并和分立等机构调整。

第三条人员、机构异动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资产交接或私自处理(如带走、转送、丢弃或变卖等)。

第四条交接的主要内容:

1.使用和保管的机动车辆、仪器设备、家具和低值耐用品;

2.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及维修记录等);

3.使用和保管的办公用品;

4.各类工具及箱、柜和门钥匙等;

5.其它应交接的学校资产。

第五条退休(含离岗退养)、调出学校、出国(两年以上)、停薪留职、辞职以及校内岗位调整等人员应在离岗前完成资产交接程序,办理好《湖南师范大学资产交接证明》手续后再到人事处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其中,退休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校内借用手续。

第六条经学校任命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好《湖南师范大学资产交接证明》手续。

第七条自动离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以及在岗死亡等人员的资产由所在单位资产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负责催还,并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处通报情况,完成资产变更手续。

第八条经学校批准的二级单位机构异动,按照学校批示的资产分割方案,在一个月内办妥交接手续,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和固定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共同督促执行。未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负责全权管理,并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二级单位内部的人员、机构异动由本单位负责完成资产交接。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资产交接进行督促和落实。因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工作不到位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参照《湖南师范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固定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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