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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发布人:日期:2024-03-18 09:55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工作的学院(中心)、实验室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教学、科研实验的动物

第四条 学校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其他动物,参照本办法,并执行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特殊品系的实验动物饲养须经过上级部门批准许可

第五条 学校实验动物管理执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成立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以及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和涉及实验动物教学科研的二级学院组成,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七条 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验室动物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相关政策与文件精神的落实,负责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络与沟通;

(二)负责学校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和动物实验的安全监督等工作;

(三)负责推动全校实验动物相关硬件与软件等条件的建设工作;

(四)负责学校实验动物相关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与岗位证书考核等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八条 学校从事动物实验及其相关研究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的行政许可证,接受省科技厅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年度考核;

(二)完善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

(三)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

(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与安全,组织每年的身体检查,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学校从事动物实验及相关研究的工作人员,须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并取得《湖南省实验动物从业资格证》,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寄养室和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实验动物寄养室和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和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一级(普通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二级(清洁级)及以上级别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并经灭菌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和无污染等要求。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使用与生物安全

第十七条 使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需提前向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使用计划,并按照使用许可证准许的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十八条 在动物实验前,实验人员须明确该实验的意义和必要性。在实验设计和操作中,尽可能减少实验动物使用数量,坚决避免没有必要的动物实验。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并应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动物实验设计要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二十条 动物实验环境设施要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和垫料等用品;涉及放射性和感染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动物实验应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与饲料、用品和用具。不同品种、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间实验室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

第二十三条 应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进行相关产品的保种、繁育和生产。

第二十四条 对实验动物进行手术时,应当进行有效的麻醉;需要处死实验动物时,应当实施安乐死;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第二十五条 凡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级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尸体及废弃物、废水和废气等,应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其从事的工作进行生物安全性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

第二十八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九条 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

第三十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时,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实验动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实验动物意外事故的个人防护措施:穿实验服、戴口罩和戴防护手套(防咬伤手套/防割伤手套)。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需配备急救箱,一旦出现实验动物咬人情况,立即用20%肥皂水或在自来水下冲洗10分钟以上,并对污染的皮肤和伤口用碘伏或适量消毒剂进行消毒和止血处理。伤势较重的需立即送医治疗。

第三十四条 根据咬人动物的分级、种类和健康状况确定是否送医并注射相关疫苗。

第三十五条 实验动物咬人发生后,进行医疗处理同时立即报告实验室相关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将咬人动物隔离到同级动物笼中观察,防止咬伤同笼动物。

第三十七条 对血迹进行清洁消毒。将染血动物笼中动物转移到同级动物笼中,防止动物之间因见血引发争斗。

第三十八条 如遇饲育和实验途中的实验动物逃逸,应立即启动实验动物逃逸应急预案,实验人员在未抓获逃逸动物前不得离开动物房以及动物实验室,避免动物逃逸出实验室进入公共区域,造成更大的公共卫生事件,保证实验安全。

第三十九条 明确动物咬人的原因,鉴别是否为动物疾病表现。如确定为动物传染病表现,按相应应急预案处理,并针对应急预案启动做好记录

第七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第四十条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一条 进口、出口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应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进口与应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对学校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条 鼓励师生举报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学校核实后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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