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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人:日期:2024-03-18 10:00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与使用,从源头管控实验室与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确保教学科研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各学院(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实验中心。下同)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验实训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项目”是指依托学校实验室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试验)、测试等教学和科研活动。学校一、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属于重要危险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使用的实验室,以及新增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现有实验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与落实。

第六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执行与结果使用。

第七条教务处、科技处和研究生院对其归口管理的教学科研活动(如本科生实验教学项目、科研训练项目、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实验项目、教师的科研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涉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须对二级单位提出相应工作要求。

第八条各二级单位应将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建设的前置依据。

第九条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条实验室负责人、实验项目负责人和本科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是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所涉及重要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

(二)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三)实验过程可能出现的高温、高压、高磁、高辐射等风险情况及防范措施分析;

(四)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五)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准备与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大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和实验流程。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评估时间安排

(一)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或调整项目在编制建设方案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本科生培养方案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制定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涉及的实验项目在项目申报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教师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项目任务书签订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博士后合作研究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调整实验室评估流程

(一)实验室负责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填报《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所在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由学院安全员汇总后,统一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三)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第十实验项目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新增实验项目或新增风险现有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对实验项目评估结果予以审定,学院安全员汇总后,统一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三)实验项目方案或工艺流程如有重大调整或原先评估时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项目负责人需按照流程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管控防范措施。

第五章 结果使用

第十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方可开展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方可开始实验。

第十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与完善,直至评估通过后,方可开展实验工作。

第六章 附

第十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与实验项目未经安全风险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实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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