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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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徽:
第二条 本会是湖南省高等学校实验室主管机构和实验室及其相关系统工作者自愿组成的湖南地区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学会、研究会指导下,积极开展高校实验室、资产管理和招标采购等工作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实践,加强省内高等学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为提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教育厅、 省高等教育学会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管理工作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理事长所在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高校实验室工作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包括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与管理,大型仪器购置、使用维护及管理,招标采购等方面;
二、举办相关技术讲座与培训,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开展高校实验室相关工作的调研,对实验室建设、管理、改革提供咨询与建议,协助开展实验室条件、水平及效益等方面的评估工作等;
四、推进高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促进实验室仪器设备生产供应商与高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开展高校实验技术与管理成果评奖以及高校实验室工作先进评选活动;
六、向全国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年会、实验室工作的刊物推荐优秀论文;
七、发展与兄弟学术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促进与其他省、市、区实验室工作研究会和国际间有关高校实验室工作的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湖南地区本科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经申请同意,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每个会员单位一般推荐会员(理事)1-2名,理事长,秘书长所在单位可以增加1名;本科院校推荐2人,高等专科学校推荐1人。推荐的人选应该是在职在任实验室、资产和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常务理事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会员单位的会员(理事)如有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它原因离开实验室、资产管理系统的工作岗位,该单位应该书面通知研究会秘书处,另行推荐会员(理事),经常务理事会审定成为本会会员(理事)。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研究课题申报资格;
三、优先取得或订购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活动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宣传本会,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认真完成本会所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及时提供工作信息和经验材料,认真撰写并及时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
五、按时交纳会费(团体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或两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和常务理事,产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每年召开委员会(理事)年度会议,适时举行学术研讨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选举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聘请本会名誉理事长、特邀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理事)年度会议;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会,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及本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员的调整;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8-10人、秘书长1人(由常务副理事长兼任)、副秘书长1-2人、常务理事若干。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理事长单位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实验室安全部、实验室设备部、实验教学部等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立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一般设在秘书长所在院校的主管职能机构内,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可设1-2名秘书。秘书长受理事长的委托可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资助、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的主要支出范围为:
一、本会的行政管理费用,包括日常办公费;
二、本会组织的活动经费,包括场租费、专家讲课费、接待费等;
三、对本会承办的全国性及地区性会议的补贴、资助、赞助;
四、与本会相关的研究项目和学术活动等费用或资助;
五、本会网站的运行费用;
六、其它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工作与活动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委托理事长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管按照专项经费严格收支管理,并接受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财务负责人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换届之前由秘书处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届学会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湖南省高等教育学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十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修改,经2023年 6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