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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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章程

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行发固资字[201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简称校管委会)以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为宗旨,负责统筹和协调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主要职责

1、统筹规划、论证学校教学科研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建设与管理。

2、制定、修改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管理制度。

3、负责4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组织,40万元以下大型设备购置论证审批。

4、考核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年度使用效益。

5、负责我校开放测试基金和维修测试基金的审批。

6、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申请及收费价格审批。

7、负责20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置换、报废的论证。

8、协调各二级单位之间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调拨。

9、对其它有关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事项进行审议。

第三条 组织机构

1、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由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相关学院院长、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实验室主任代表等组成。组成单位名单可根据需要由校管委会讨论修改。

2、校管委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资产的副校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科技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担任。

3、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处理校管委会的日常事务。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分管处长担任,秘书1人,由实验室管理科科长担任。

4、校管委会委员一般任期3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由主任提出解聘,并按委员产生程序增补新成员。

5、我校大型仪器大院可以根据需要成立院级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承担学院层次的相应职责。

第四条 附则

1、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章程由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