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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人:日期:2011-12-30 17:06浏览数:

教备[1990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国家教委直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过去十年中,全国高等院校有很大发展,办学条件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在物资管理岗位上的广大教职工为此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目前高等学校的情况与过去相比,有许多新的变化。第一,学校仪器设备拥有量大幅度增加。1982年全国高等院校仪器设备拥有量27亿元,1988年已达到89亿元,一些大学拥有几千万元以至上亿元以上的资产,需要进一步加强物资工作的力量把它管好用好。第二,学校任务多样化,随着改革开放,学校里教学、科研、生产和各种社会服务一齐开展,形成了工作单位,隶属关系、经费来源和物资渠道的多样化,物资工作大量也大幅度增加。物资工作要适应这一形势,改进和完善物资管理体制。第三,国内市场放开,学校将部分采购权下放,一方面提高了供应的及时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例如帐外物资增多,浪费和违纪现象增加,这些问题发展下去要损坏校风、影响工作,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因此,在放权的同时要加强管理,进一步改进物资管理工作,以适应新的形势。

[此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院校)]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0228


 

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深化改革,加强高等院校的物资工作(含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的供应和管理,下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都要在一个学校批准的正式建制的单位入帐。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由条件装备司归口管理物资工作。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明确机构归口主管物资工作。 

第四条各高等院校应由一位副校长主管物资工作,并设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协助校长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项物资(如生产、基建)的二级管理机构。 

第五条物资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

(2)代表学校或部门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单位及校办经济实体的物资工作,组建好物资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

(3)国家管理物资的计划编审、对上申报、对内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指导和管理市场采购;

(4)制订完善物资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健全物资帐册,制订物资统计报表,提高物资利用效益。

第六条要努力改善物资供应工作,重视和充分发挥各级物资机构在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各物资机构应做到保障供应、优质、优价、优良服务。 

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物资采购中实行计划采购为主,市场采购为辅的原则,努力争取计划内平价物资供应和发挥集团采购(批量采购)优势,保证紧缺物资的供应,减少经费开支。使用单位通过市场自购急用零星物资,一律要到学校指定单位验收,才能报销、入帐和领发使用。只有具有法人代表资格者可以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条要在认真研究学校历年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常备物资库。既要防止积压,及时调整贮备品种,又要提高物资工作的适应能力。出库价格可随着物价上涨,适当调高,差价结余必须用于物资贮备,不得用于奖酬金。鼓励各地区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库存服务协作,可适当收取管理费。削价处理呆滞物资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要加强校、系两级对重大设备布局的统筹,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复购置。 

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的购置需经论证,论证工作必须吸收实验室及校物资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并经由该部门联合签署后采购,复核后报销。

第九条教育改善在用物资的管理,按照原部、财政部(84)教供字020号文件印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在用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其他部门或私人,凡有发生的,一律按透漏关税处理。 

第十一条因工作失职造成物资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应向学校上交设备折旧费和各种消耗费,补偿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要提高设备器材的利用效益。通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要向全校开放使用,有的要按中心实验室建制,由学校或系领导协调,拟订办法实行共用;一般实验室按面向的范围不同,在系一级或教研组(或研究室)一级建制,仪器设备器材在系或教研组统一协调下使用。凡是将实验室分得过小,建制过多,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利用效益的,要进行实验室建制的整顿。 

第十四条建立仪器设备保管、维修和标定的责任制。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进入实验课。凡使用未标定仪器设备做出的研究报告,不得作为正式论文发表。 

第十五条定期检查物资工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十六条要加强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在各项工作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物资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投资决策、采购、保管和使用,都要少花钱,办好事。要认真总结和推广物资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对各种不良作风要进行批评教育。健全财会制度,加强财会核算、审计和监察工作。对各种谋私行为、违纪行为、浪费行为和重大失误,要认真查清,严肃按法纪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物资工作的领导,要重视物资工作。每年排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并抓好宏观协调和各项工作的落实。抓好物资队伍的建设,要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物资工作的专业人员队伍,要采取措施,保持队伍的稳定,大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检查督促,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

 

教备[199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委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高等院校的物资工作,保障供给,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可根据《意见》的精神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请将本文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

附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759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高等学校的物资工作,提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若干意见如下:

、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国家教育委员会由条件装备司归口管理物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归口主管物资工作的部门。

、各高等学校应有一位副校(院)长主管物资工作,并设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协助校长工作。

三、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在学校的归口管理机构入帐。

四、物资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订实施细则;

2.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物资工作,组建好物资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

3.负责或参与对实验室物资及经费分配和管理;

4.管理物资采购和供应,代表学校对外签订购物合同,办理设备进口、免税手续,指导并管理市场采购;

5.制订并完善物资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健全物资帐册及物资统计报表,提高物资利用效益;

6.组织在用仪器设备的维修、调剂、报损、报失、报废的审核处理,及各类物资的调剂、报损、报废。

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重视和充分发挥学校物资机构在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各物资机构应做到保障供应、提供优质、优价、优良服务。

物资自购要从严管理,凡自购急需物品,需先报批再采购,并由学校归口管理机构验收后,方能报销、入帐和领用。

六、高校物资工作应坚持“供管结合,服务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管理、供应、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严格管理,搞活供应,增强多方位服务功能。

七、加强高校联合,形成地区或全国的集团采购优势,维护学校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鼓励各地区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库存服务协作,提高服务质量。

八、要合理配置学校物资,要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的统筹,努力实现本地区校际之间的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

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的购置须经论证。校物资归口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和参加论证工作。经由该部门和实验室联合签署,报主管校长批准后采购,复核后报销。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复购置,提倡资源共享。

九、根据学校需求情况,建立常备物资仓库,既要防止积压,又要提高适应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出库价格可随市场变化适当调整,差价结余必须用于物资贮备及物资工作的业务开支,不得他用。建立健全物资的出入库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

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在用物资的管理,提高在用物资的使用效益。作好物资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的处理工作。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其他部门或私人,凡有发生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定期检查物资工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凡因工作失职造成物资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十一、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学校上交必要的相关费用。

十二、建立仪器设备保管、维修和标定的责任制。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组织维修、调试、标定。

十三、要加强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在各项工作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物资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投资决策、采购、保管和使用,都要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要认真总结和推广物资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对各种不良作风要进行批评教育,加强财会审计和监察等监督工作。对各种违法行为要认真查清,严肃按法纪处理。

十四、加强物资工作队伍的建设,要选配有政策水平,精通物资业务,有较深厚基础技术知识,有为基层服务意识,善于团结并协调各方面工作的“一把手”;要组建一支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的物资工作的专业人员队伍;要采取措施,保持队伍的稳定,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作到一专多能,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

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物资工作的领导,要重视物资工作。每年排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抓好宏观协调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物资工作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督促,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上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下一条: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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