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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人:日期:2025-12-24 08:46浏览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优化配置和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加入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符合要求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原则上都应对社会开放共享。

各管理单位所属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及省级及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新平台,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纳入省共享平台对社会开放共享。

第四条建立鼓励开放共享的激励政策,对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予以后补助。对管理单位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省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均可参照享受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政策。

第五条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纳入省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对纳入省共享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经海关审核同意,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对省共享平台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同步数据的科研仪器设备,参照《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基〔2018〕245号)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条推进以授权为基础、市场化方式运营为核心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机制。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科研设施和仪器所有方可以与专业服务机构协议约定服务价格,或约定服务收入分配比例,授权专业服务机构对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推动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政策措施,协调、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完善省共享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完善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双向补助和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等工作;开展年度开放共享创新案例评选、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优秀团队和个人年度通报表扬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科学仪器综合保险制度,推动组建专业维修维护团队;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评估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情况。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协同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统筹安排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相关资金;

(二)推进调剂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我省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优化配置;

(三)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政策措施,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查重评议、双向补助等工作。

第九条省教育厅负责推动高等学校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高等学校健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将开放共享工作纳入全省公办高等学校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会同开展高等学校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监督高等学校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等。

第十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推动管理单位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激励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管理单位完善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职称评定等政策;

(二)指导公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完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会同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指导本部门及本行业相关单位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协同推进、共建共享共用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等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鼓励利用现有或新建信息化平台与省共享平台对接。

第十三条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推动本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按要求安装物联网设备,及时向省共享平台报送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等数据信息;

(二)建立专业化的开放共享服务团队,合理配置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岗位,完善并落实本单位的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职称晋升、人员激励等政策;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等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并及时安装物联网设备。科研设施和仪器不纳入省共享平台应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记录,每年3月31 日前报送本单位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上一年度运行使用情况及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

第十五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包含成本补偿和人力成本服务费两部分,其中成本补偿主要是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人力成本服务费主要是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付出的知识投入、技术服务及人力成本等费用。公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编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利用财政资金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不纳入人力成本服务费范围。公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在确保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可将开放共享服务净收入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来源,纳入绩效工资动态核增范围,由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适当倾斜。开放共享服务净收入是指当年实现的服务总收入扣除成本补偿总费用后的收入。公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及时登记开放共享服务材料消耗费成本,并根据科研设施和仪器年度水电等运行费总额、开放共享服务在科研设施和仪器年度使用中的占比,合理核定开放共享服务的水电等运行费成本,以确定开放共享服务成本补偿年度总费用。

第十六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根据用户要求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用户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当标注利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情况。

第四章查重评议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对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新购单台套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的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查重评议。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涉及国防领域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不进行查重评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配套国家项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评议的,无需再行评议,但需将评议结果报送至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 查重评议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导向”的原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托省共享平台开展,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监督指导。申购单位如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按程序向省科技厅申诉,省科技厅按相关程序处理。根据查重评议意见,对本省已有同类科研仪器设备能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且能满足申请单位相关需要的,在经费预算中不予安排该项新购仪器设备经费。

第五章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照“分类考核、分步实施”原则,每年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考核周期为上一年度1 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条评价考核指标包括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三个部分。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科研设施和仪器集约化管理情况,实验队伍建设、信息维护情况等,强化对管理单位物联网设备安装使用情况的考核。

(二)运行使用情况。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使用、服务收入等总体情况,科研设施和仪器、科技创新平台纳入省共享平台情况,支撑服务本单位科研任务的具体成效等。

(三)开放共享情况。包括对非关联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情况,支撑服务非关联单位科技创新重要成果等。

第二十一条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档次。强化评价考核结果运用,将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核、管理单位下一年度分级分类考核、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对管理单位物联网设备安装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科研仪器设备方向,对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物联网设备安装使用情况良好的管理单位的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开放申报。鼓励管理单位对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机组或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整改期内不得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整改完成并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对利用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后,拒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对通用性强但使用率较低、开放共享较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推动将其纳入全国资产调剂共享平台管理或集中运营,推进低效闲置资产盘活利用。

第六章双向补助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助制度,实行管理单位,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双向补助。

第二十四条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按其向非关联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后补助,补助比例根据评价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0%。同一年度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管理单位同一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省实验室、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补助额度单独计算)。管理单位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可用于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计量校准、升级改造、日常管理和人员激励等。

第二十五条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助按照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使用省共享平台内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支付的检验检测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其中一般企业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大学生初创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按85%的比例予以补助;同一企业或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同一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六条对虚报数据、材料获得补助的管理单位,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一经发现将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公开通报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构成违法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2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湘科发〔2023〕5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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