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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日期:2011-12-30 17:29浏览数:

校行发校产字[2005] 10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本学年度第十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湖南师范大学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加强我校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办理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事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未经固定资产管理处批准,无权擅自和境外厂商订立合同及办理相关免税事宜。 

第三条采购审批 

一、凡进口仪器设备,先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订购仪器设备的详细说明。内容包括:申请订购理由,推荐品牌、型号,详细配置清单和技术资料等,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及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送固定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

二、固定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收到审批文件和材料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单台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要有详细的论证报告),形成具体意见后反馈给使用单位的同时经计划审核科下达采购实施计划。

三、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进口和免税手续,各使用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采购实施和免税办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处设备供应科是学校唯一负责组织和实施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和免税申报的具体执行部门。

二、收到采购实施计划后,根据《湖南师范大学物资设备、医药品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校行发监察字[2003]6号文件)规定,以相应方式进行采购,签定购买合同和进口委托代理合同。

三、接到进口公司的定货通知后,立即填报“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和“免税申请报告”,加盖校印,连同原始审批报告、合同等材料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需要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申报的仪器设备,还需提前进行网上机电产品进口申报。获得网上批准后,将机电产品进口表输出后加盖校印,交至省机电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验收与报帐 

一、设备供应科负责组织与督促货物入关及提运等事宜的尽快办理,直至货物到达使用单位现场安装地。

二、进口仪器设备到校后,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拆箱验收,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处和设备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小组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与定货合同、装箱单、运单等整理成完整的技术档案,留档存查。

三、合同规定由厂家负责安装、调试的设备,必须在外商到达后双方共同拆箱。设备拆箱前,如有损坏,一律拍照,验收过程中要做好详细记录,除记载短缺的数量外,对损坏及安装调试过程发生的异常现象,要详尽记载,必要时进行拍照,及时做出备忘录,作为向厂家提出索赔的依据。

四、在验收核对过程中,逐项记录设备的标准件、附件、生产厂、出厂编号、型号、规格等,及时建账建卡,保证及时报账。

第六条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免税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否则海关将依法追究责任人与单位行政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七条其他进口和免税物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湖南师范大学消防器材、消防设备、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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