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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人:日期:2015-12-26 17:42浏览数:

校行发固资字〔20142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经本学年度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4 12 20  

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是高校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技术支撑,为了加强对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以及相关政策与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1.单价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3.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管理平台由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价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单价40万元以下且具备开放共享服务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须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工作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第四条成立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简称校管委会),由校长办公室、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处、相关学院及重点实验室代表等单位组成,在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建设规划的制定,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使用、购置及异动的论证和审批,使用效益考核和开放共享等工作的评议和决策咨询等。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处承担。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

1.申购原则:根据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避免重复购置。

2.购置论证:申购单位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承诺书"。根据经费来源,由院长(部主任)或重点学科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论证,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校级管委会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报分管校长审批。

3.招标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

1.    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开箱检查与安装调试工作。开箱检查时,使用单位、职能部门、供货单位和设备厂家代表须同时现场监督。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发现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固定资产管理处,共同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2.安装调试并试运行正常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预验收。设备机组人员认真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预验收报告",详细记录设备开箱检查情况,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故障排除的措施,主要性能、技术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保修期限,并附以技术预验收的主要数据、照片和图谱。

3.大型仪器设备满足正式验收条件后,经供货单位提出申请,使用单位同意,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正式验收,其成员由验收专家、使用单位、职能部门、供货单位和技术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

1.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参照《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维修费用从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或学校维修开放基金资助中支出,不足部分由使用单位自筹解决。

2.大型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处,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论证,论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损坏原因、维修方案、维修内容、经费预算及风险分析等。

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改造。大型仪器设备的改造由使用单位论证,向固定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设备功能开发的目的、开发方案、经费预算、效益分析等。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完成后,由开发单位、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功能开发费用以学校资助和使用单位自筹相结合方式解决。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置换。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且经学校批准同意置换的大型仪器设备可以进行置换。置换时由使用单位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置换申请表》,资产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职能部门、供货单位代表和相关专家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大型仪器设备置换价格,并及时做好置换后的销账和档案资料转移等工作。

第十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和降级使用。

1.    对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并组织报废论证,单台填写《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经单位资产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报废鉴定,报分管校长审批。

2.使用单位应保证报废大型仪器设备的完整性,未经固定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得随意拆卸其部件和零配件。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及时做好大型仪器设备销账和档案资料转移等工作。

3.对使用时间过长、型号落后或性能下降、维修运行费用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经实验室(所、中心)或机组申请,院(部)同意,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批,可以降级使用。降级使用后,不纳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畴。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档案是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大型仪器设备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和管理平台的数字档案。电子档案须定期归档至学校档案馆数字档案系统,电子档案的归档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等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处完成。

2.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由大型仪器设备机组人员按要求收集整理纸质档案材料,除必要的档案材料留存使用单位外,其它档案材料以及使用单位留存档案的目录统一保存在固定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级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实现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化和实时化管理。学校通过平台对大型仪器设备的教学、科研和对外开放共享服务等工作进行管理,自动保存和统计管理平台的各种运行数据,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和机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校级平台的管理,负责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方案,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管理和结算,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全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评等工作。

第十四条院(部)负责维护管理平台中本单位设备信息和数据,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完整的大型仪器设备档案,组织落实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实验室(所、中心)和机组(机主)负责维护管理平台中本实验室(所、中心)或机组设备信息,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精度、安全运行及其完整性。具体承担大型仪器设备的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定期填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数据。负责保障设备最大效益和最大功能的发挥。

第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机组以外人员预约使用仪器,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机组发给“上机操作证",允许在预约时间段单独或在机组人员协助下使用仪器。

第十七条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或出租)校外使用。必要借出(或出租)时,应经院(部)同意,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批。借出(或出租)设备的完整性由所在院(部)负责。

第十八条大型仪器设备因机组人员原因,引起闲置三个月以上时,须提前向院(部)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并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备案。因无人管理造成闲置半年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统筹处理。

第四章开放共享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组织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凡具备开放共享服务条件的各级实验室(所、中心)、具备对外服务功能的大型仪器设备或机组,均可申请开放共享服务业务。优先审批以实验室(所、中心)为单位的开放共享服务申请。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包括测试开放基金和维修开放基金。由学校安排专项建设经费,专门用于资助教师和学生开展实验研究大型设备的维修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开放共享服务申请审批通过的实验室(所、中心)或机组,经由院(部)和固定资产管理处批准后,使用开放共享服务专用账户结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直接成本原则,参照相关收费标准,结合同类设备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由学校制定和实施统一的收费标准。大型仪器设备教学使用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所、中心)或机组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和测试费用,不得私下现金交易。校内人员不得利用校内优惠政策为校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以牟取私利。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年度使用效益进行考评,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指标》,由固定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进行考评。考评工作于每年十二月份进行,结果于次年年初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考评工作采取管理平台数据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直接影响下一年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开放基金申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分配以及单位和机组人员评优评奖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完好率、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或对外开放共享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拒绝对外开放使用的设备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校内通报,同时减少或暂缓下达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经费。连续两年没有改观的,由学校统筹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校行发校产字[2005]7号)、《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办法》(校行发校产字[2005]9号)和《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校行发校产字[2005]1号)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固定资产管理处。

上一条:湖南师范大学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下一条:湖南师范大学机动车辆购置、报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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